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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8号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