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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致力于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